广西极能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天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西极能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桂行申字第19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5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宾阳县。
委托代理人***,男,1974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宾阳县,系***之长子。
委托代理人***,男,196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系*爱光之堂侄。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等县天等镇城北区天宝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社保股股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仲裁股股长。
原审第三人广西极能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科园大道68号南宁高新区软件园二期3号楼第四层4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爱光因诉天等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崇行终字第2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并通知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和原审第三人于2016年3月28日召开听取意见会,再审申请人*爱光的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天等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发表意见。因原审第三人广西极能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址不明,本院派人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均未能送达,原审第三人无人参加。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涉嫌徇私舞弊,裁判不公。2、一、二审法院审理该案时多处程序、实体违法,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3、再审照搬二审的观点下发所谓的驳回再审通知书。
天等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委托代理人提交意见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可认定视同工伤。本案仓管员***因心源性猝死的地点不在工作范围内,我们不能违背法律规定作出认定。
本院认为,1、本案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从本案一审庭审记录反映,一审各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均已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进行了逐件举证质证,合议庭在被告、原告、第三人举证质证的基础上,对本案证据进行了认证,查明了原审第三人天等污水处理工程(厂区)项目经理部仓管员***工作时间、岗位职责及在工地外约300米的玉米地死亡的时间、地点、原因等案件事实。二审庭审又根据各方当事人*述的意见,围绕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调查,对在一审已经提交的证据,上诉人、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又分别发表了质证意见,在各方没有新证据提供的情况下,二审对一审采信的证据予以认定并认可一审查明的案件事实。因此,本案原一、二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再审申请人提出的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的理由不能成立。
2、原审判决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案一、二审法院在公开开庭审理,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基础上,合议庭根据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经过评议作出判决,符合法律规定。从案卷卷宗反映,一、二审从立案受理、合议庭人员组成、告知诉权及申请回避权利、开庭审理、送达法律文书等各个环节均按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没有违反法定程序。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一、二审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作出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再审申请人以一、二审法院审理该案时程序、实体违法,适用法律错误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3、再审申请人没有提供新证据证明原审判决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再审申请人向本院申诉要求再审本案,除了提交一、二审判决书、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及在原审已提交质证的部分证据复印件[天等县污水处理工程(厂区)项目经理部2010年3月7日备忘录,***、***签名的***工作职责、时间证明,对***、***、***的谈话录音说明,***领取工资收据等]外,没有提交新证据。无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生效行政判决。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立案再审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