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北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奎商初字第774号
原告山东新北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新北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存款615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本院对本案将来的裁判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1500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柴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