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高法执字第44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新北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高密彩虹分析仪器有限公司。
原告山东新北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高密彩虹分析仪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高民商字第8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