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洁馨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苏州科特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保定市洁馨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06民初6076号
原告:苏州科特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茅蓬路517号。
法定代表人:马三剑。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简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简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洁馨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复兴西路77号福堡秀域商务楼16层161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科特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保定市洁馨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苏州科特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科特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苏州科特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