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02民初4670号
原告:山东创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庄镇博阳路九星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27445123836。
法定代表人:贾彦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倩,山东盈和盈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汉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泰玻大街东首新华城国际广场B3-101、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234912871XG。
法定代表人:高学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创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汉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创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钱占顺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王百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