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民终19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泰玻大街东首新华城国际广场B3-101、102室。
法定代表人:高学文,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洪,山东泰山蓝天(泰安高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创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省庄镇博阳路九星街。
法定代表人:贾彦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君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英萃路东33号。
法定代表人:刘瑞福,经理。
以上两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焕,山东盈和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和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创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君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21)鲁0902民初7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和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书,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和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和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上诉人***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阎 鹏
审判员 薛 茜
审判员 张晓丹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李争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