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902民初1061号
原告:山东创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
法定代表人:贾××,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泰山***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泰山**(泰安高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法定代表人:张×,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上***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山东创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上***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本院立案后,原告山东创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上***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且拒绝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创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上***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创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上***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