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华凌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云南华凌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云南萱盛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民辖终7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华凌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官渡区关上中心区关兴路239号八层。
法定代表人:宋柏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萱盛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宏锡路4-1-2号铁公鸡物流园2号写字楼622号。
法定代表人:易军。
上诉人云南华凌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22)云0114民初37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云南华凌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与被告郭辉个人签订的涉案合同,上诉人对郭辉无相应的授权,其产生的约束条款不应适用上诉人。故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本案由上诉人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管辖更便于案件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云南萱盛商贸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施工建筑钢材购销合同》中约定,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在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协议管辖条款明确、具体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应予执行。购销合同中的乙方为云南萱盛商贸有限公司,其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褚玉春
审判员  潘 玲
审判员  华 虹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福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