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华凌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云南华凌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云南萱盛商贸有限公司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民辖终6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华凌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关上中心区关兴路239号八层。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萱盛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宏锡路4-1-2号铁公鸡物流园2号写字楼62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云南华凌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22)云0114民初377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云南华凌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云南萱盛商贸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个人签订的涉案合同,上诉人对**无相应的授权,其产生的约束条款不应适用上诉人,根据“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云南萱盛商贸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两份《施工建筑钢材购销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XS-HS20210925-1以及XS-HL20210925-2)均约定管辖法院为云南萱盛商贸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上述协议管辖明确、具体,且并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对各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因云南萱盛商贸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原审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侯 佳 审 判 员  华 虹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代  亚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