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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民终76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联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36-1号浩天花园综合楼二十五层2508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114295080。
法定代表人:黄二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勇,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青松,广西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1年3月6日出生,侗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现住南宁市。
上诉人广西联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20)桂0105民初3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西联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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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西联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西联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广西联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上诉人广西联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邓 杰
审判员 郑肖肖
审判员 余 健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