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411执保182号
申请人:四川富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新山傈僳族乡坪山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保全人:攀枝花垚霖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前进乡18-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保全人:重庆***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龙园大道26号6-4九龙云端创业孵化园14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保全人:临沂创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金源路***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保全人:济南嘉亿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济北街道新元大街大明胜景小区2号楼2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保全人:徐州通润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新安镇钟吾路42号良晨**11号楼6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保全人:湖北浩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浠水县清泉镇新华正街1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保全人:洛阳市百卉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310国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四川富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价值53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对被保全人攀枝花垚霖商贸有限公司、重庆***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临沂创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嘉亿投资有限公司、徐州通润化工有限公司、湖北浩方建材有限公司、洛阳市百卉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曹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