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04民初688号
申请人:重庆市国丰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九龙坡区***街道***68号4号楼31-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YRRAW3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洛阳市百卉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310国道(瀍河桥东1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474254199X9。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55年9月2日生,汉族,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本院受理重庆市国丰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洛阳市百卉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45189.86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市百卉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45189.8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王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