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百卉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市中区松达建材经营部、金乡县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28财保314号 申请人:市中区松达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党家办事处党西村二区222号。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金乡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城金城路西段北侧奉源金河湾。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洛阳市百卉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310国道(廛河桥东1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阜桥街道太白路55号万达广场1号楼十六层00-1616号。 法定代表人:高盼,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市中区松达建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金乡县**贸易有限公司、洛阳市百卉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济***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提出因被申请人可能转移财产,如不立即进行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市中区松达建材经营部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金乡县**贸易有限公司、洛阳市百卉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济***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20000元或者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市中区松达建材经营部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市中区松达建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金乡县**贸易有限公司、洛阳市百卉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济***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20000元或者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案件申请费3120元,由申请人市中区松达建材经营部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高 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