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京03执229号
申请执行人: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慧忠路5号B座2001、02、03、05、06、07。
法定代表人:张岩。
被执行人:中航泰德(深圳)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天一路深圳市软件产业基地4栋B座509。
法定代表人:姜振中。
被执行人:姜振中,男,196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3民初5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中航泰德(深圳)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姜振中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航泰德(深圳)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姜振中银行存款人民币一百四十万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航泰德(深圳)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姜振中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航泰德(深圳)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姜振中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人民币一万六千四百元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四、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中航泰德(深圳)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姜振中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宁 群
审判员 徐 辉
审判员 魏志斌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子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