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2民初31779号
原告:北京络绩控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44号1号楼B220、B409。
法定代表人:周建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北京冠和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
法定代表人:吴汝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慧,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菲,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慧忠路5号B座2001、02、03、05、06、07。
法定代表人:张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娜,北京市吴栾赵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中润隆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红庙北里14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树强,经理。
原告北京络绩控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第三人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中润隆展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北京络绩控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称因双方纠纷已由其他诉讼处理,故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北京络绩控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络绩控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赵 莹
审 判 员 苏 畅
审 判 员 田 甜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钊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