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南京国电南自维美德自动化有限公司与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2民辖终8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国电南自维美德自动化有限公司(原南京国电南自美卓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经海林。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岩,董事长。
原审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张科,董事长。
上诉人南京国电南自维美德自动化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6民初276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南京国电南自维美德自动化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诉讼请求主要是针对上诉人,上诉人的所在地为南京市浦口高新开发区惠达路XXX号,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原审被告的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受理本案并无不当。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本院应予维持。至于原审被告有无完成发货义务,属于实体审理范围,不属于本案管辖权审查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郑秀丽
审判员  陈 琪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陆 玮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