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05民初85231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络绩控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44号1号楼B220、B409。
法定代表人周建南,董事长。
委托诉理人张杰,北京冠和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慧忠路5号B座2001、02、03、05、06、07。
法定代表人张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婧,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反诉被告)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
法定代表人吴汝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慧,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菲,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中润隆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红庙北里14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树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涛,男,1968年4月3日出生,汉族,北京中润隆展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东城区。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北京络绩控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络绩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技公司)、第三人(反诉被告)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交所)、第三人北京中润隆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润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络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杰,被告中航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婧、第三人北交所的委托代理人李勇慧、第三人中润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树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络绩公司起诉称:中航泰德公司(北京)自控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泰德)40%的股权是中航技公司在北交所官网的公开挂牌转让项目,络绩公司通过北交所正常的交易程序成为该项目的受让方。在此过程中,络绩公司按照北交所的交易程序,交纳了保证金,并完成一次报价。但中润公司作为中航泰德的另一股东,在2019年4月26日向北交所递交了《中止交易申请书》,于2019年5月8日再次向北交所递交《复议申请书》,又在2019年5月13日向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递交了《监督申请书》,对转让项目的诸多问题提出异议。2019年5月24日,中润公司向络绩公司发函并附上申请书的复印件,称该转让项目侵犯了其优先购买权,且其未与中润公司就不再使用“中航”字号、“航空工业”、“中航工业”、“AVIC”等品牌字样的问题达成共识。在此期间,络绩公司还发现中航泰德涉及200万元债务的诉讼(案号(2019)京0108民初27131号),且对公账户被查封冻结,相关财务报表显示已经资不抵债。基于上述原因,络绩公司曾要求北交所组织涉案各方通过协商的方式处理相关争议,无奈无果。综上,中航技公司未披露中航泰德存在重大债务,财务资产状况已经发生重大变化。中航技公司未与中润公司就股权转让后的经营状况变化协商一致,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且在中航技公司与中润公司上有未解决的股东间纠纷的前提下,络绩公司即使受让股权也无法顺利参与中航泰德经营并享受股东权利,无法实现交易目的。所以,无法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原因在于中航技公司,中航技公司应当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故络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终止中航技公司与络绩公司的产权转让全部程序;2、中航技公司赔偿络绩公司经济损失48万元;3、中航技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中航技公司答辩称:不同意络绩公司的2、3两项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一是络绩公司称标的企业另一股东提出中止申请的问题,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已经被北交所依法审核并书面驳回,络绩公司以此作为起诉依据荒谬至极。首先,中航技公司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评估报告,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准确,且依法履行了法定的国资备案程序,系合法有效。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规定,企业继续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作价参考依据。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的产权转让事项,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产权转让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其次,中航技公司在北交所公开挂牌转让的项目,披露内容合法合规,符合《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15条的规定,亦经过了北交所的规范性审核,不存在中润公司所述的种种问题,因中航技公司标的公司享有的是参股权,不是控股,本次股权转让并非导致转让方丧失控制权的情形,因此不涉及标的企业员工安置和企业债权债务处置事项。最后,关于中润公司所述本次股权转让侵害其知情权一事,并不属实。标的公司在2018年10月9日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中航技公司持有的目标公司40%股权以评估和产权交易所挂牌方式转让,中润公司予以盖章确认。同时中航技公司在2019年2月22日就挂牌事项口头告知中润公司法定代表人苗宏,并询问其是否参与受让,苗宏表示此事委托王春涛负责,并当场与王春涛联系,告知王春涛标的股权即将挂牌及转让底价,并由其负责相关事项。中润公司在挂牌前向中航技公司提供了《产权转让信息披露申请书》中“管理层法人拟受让国有产权情况”的中润公司盖章页。中航技公司于北交所登出产权转让公告当日(2019年2月25日)告知王春涛挂牌事宜,并与3月8日将挂牌网址发送至王春涛微信。上述事实表明中润公司对中航技公司拟转让股权一事自此知情。二是络绩公司在起诉状中所述的“标的企业涉及200万元债务诉讼未披露”问题,该诉讼发生时已经在此时股权转让事项的法定披露期之后,当时络绩公司已经摘牌,拟与中航技公司签约。在此节点,中航技公司对此没有相应的披露义务或者责任,且在事实上也无法披露信息(因为已过披露期),同时,该信息是否披露不构成法定的缔约中止事由,中航技公司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可以以此为由拒绝签约。三是中航技公司所述关于其“即使受让股权也无法顺利参与标的企业经营并享受股东权利”,属主观臆测,同时,这样的理由也不应作为摘牌方不履行缔约义务的法定条件。
北交所(反诉被告)陈述称:北交所已经充分履行职责,不应承担相应责任。涉案项目交易中,北交所按照转让方递交的申请如实完整披露信息,组织交易,协调双方签署合同,络绩公司与中航技公司未能签署交易合同后,北交所作为交易机构积极为双方转递文件督促程序推进,北交所不应承担双方未能签署合同的责任。络绩公司与中航技公司就项目交易存在纠纷尚未审理完毕,保证金支付条件未成就,保证金作为意向双方参与交易的保证,由其支付至北交所账户,本项目交易络绩公司向西城法院起诉诉求北交所返还48万元保证金,中航技公司向北交所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扣除保证金,在双方均对保证金主张权利时,北交所保管资金是对双方权利的保护,北交所将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款项归属后,直接划转款项,无论是络绩公司还是中航技公司,均无需就保证金事项对北交所提起诉讼。
中润公司陈述称:诉讼请求中与中润公司无关,中润公司作为产权交易的利益相关人,在交易过程中依法依规陈述了中润公司意见,向北交所递交了相关的中止文件,也将相应申请提请了相关部门,也对络绩公司递送过法律文件,中润公司系依据公平公正原则处理案涉交易事项,且北交所也对中润公司的申请进行了回复,至于络绩公司与中航技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是否达成与交易情况,与中润公司无关,中润公司只是标的公司的一股东,故中润公司也不应该承担相应责任,中润公司也不应该作为本案第三人。
中航技公司反诉称:2019年2月25日,中航技公司委托北交所公开挂牌转让中航技公司持有的中航泰德40%股权,转让底价162.06万元。在挂牌转让过程中,络绩公司意向受让标的公司股权,经北交所审核确认络绩公司具有受让资格,后络绩公司向北交所缴纳了48万元保证金,并完成了一次报价。因中润公司放弃优先购买权,北交所于2019年5月7日向络绩公司发出《交易签约通知书》,确认络绩公司为项目受让方,要求络绩公司接通知后接洽交易签约,后因络绩公司未予配合,北交所于2019年6月10日再次向络绩公司发出《关于尽快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催告函》,要求络绩公司在收到函件后3个工作日内与中航技公司完成签约事宜,但至今络绩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中航技公司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中航技公司认为络绩公司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对中航技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根据《产权交易公告》总交易条件的约定,“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金。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中航技公司有权扣除络绩公司缴纳的保证金48万元。为维护权益,故请求判令:1.终结中航技公司与络绩公司之间的产权转让程序;2.确认中航技公司有权扣除络绩公司交纳的保证金48万元;3.北交所向中航技公司支付由络绩公司交纳的保证金48万元;4.反诉费用由络绩公司承担。
络绩公司针对反诉答辩称:不同意中航技公司的第2、3项反诉请求。交易不能的原因与中航技公司有关,并非络绩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交易。
北交所针对反诉答辩称:北交所不是适格反诉被告,北交所作为产权交易机构,提供结算服务,由于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对保证金主张权利,北交所暂时保管保证金是对双方权益的保护,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或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保证金归属后,北交所直接划转该款项,无需将北交所列为本案主体,同时关于络绩和中航技公司提出的诉请,实质上是对本案最终未能签署交易合同责任的认定,只要确认是由于哪一方违约,未能签署交易合同,项目未能成交,确认保证金是应当返还络绩还是中航技扣除,北交所据此结论予以划转款项。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22日,中航技公司作为持有中航泰德公司40%股权的股东,向北交所提交了《产权转让发布申请书》,申请转让中航泰德公司40%的股权。
2019年2月26日,北交所根据《产权转让发布申请书》发布中航泰德40%股权的转让公告,对转让标的基本情况、转让方基本情况、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信息披露期、竞价方式等信息进行披露,主要的披露内容为:
项目名称:中航泰德40%股权,转让底价:162.06万元,披露公告期为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自2019年2月26日至2019年3月25日。
转让方承诺: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中航泰德,成立日期2013年8月16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实收资本10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参股企业。中润公司持股比例60%,中航技公司持股比例40%。法定代表人苗宏……其他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企业管理层参与受让;不涉及职工安置;不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主要财务指标:2017年度审计报告数据:营业收入3163.14万元,营业利润58.03万元,净利润58.03万元,资产总计3003.93万元,负债总计2648.45万元,所有者权益355.47万元,审计机构北京信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19年1月31日财务报表:营业收入110.62万元,营业利润-23.87万元,净利润-23.89万元,资产总计4908.52万元,负债总计4525.38万元,所有者权益383.13万元……
转让方基本情况:中航技公司,1995年11月2日成立,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实收资本为6000万元,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张岩。持有中航泰德公司40%产权,拟转让40%的产权。受国务院国资委监管,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为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2月20日由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以批复方式批准转让,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为董事会决议。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中航泰德40%股权,转让底价162.06万元,价款支付方式一次性支付。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1、意向受让方在通过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须交纳48万元保证金到北交所指定账户;2、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至北交所指定账户。3、如本项目挂牌期间仅产生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若征集到一家非原股东的意向受让方,或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竞价方式,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金:(1)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5)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剩余交易价款的。4、意向受让方需书面承诺:(1)同意股权转让后的标的企业不再使用“中航”字号,变更后的标的企业名称不使用“航空工业”、“中航工业”、“AVIC”等品牌字样,同意在办理本次股权转让的股东变更工商登记的同时,办理标的企业字号变更登记:同意股权转让后的标的企业清理上述品牌元素(“航空工业”、“中航工业”、“AVIC”字样及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LOGO等)在内部办公系统、外部建筑环境、对外宣传推广等领域的应用,今后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中均不使用上述品牌。(2)若出现“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第3条所述扣除保证金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转让方全额扣除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转让方的补偿金;(3)同意北交所在出具本项目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账户。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受让方资格条件:1、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3、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设定: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缴纳48万元保证金。
竞价方式: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网络竞价(多次报价);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有限购买权。
管理层(法人)拟受让国有产权情况:中润公司,现持有产权比例60%,拟受让比例40%,执行董事、经理兼法定代表人苗宏,占中润公司11%股权,未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2019年3月18日,络绩公司向北交所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并向中航技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股权转让后不再使用相关字号,若出现“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第3条所述扣除保证金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转让方全额扣除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金,同意北交所在出具本项目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对方账户。
2019年3月26日,北交所向络绩公司发出《受让资格确认意见函》以及《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主要内容为北交所已会同转让方对贵方受让资格进行确认,请贵方于2019年3月29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公告要求将保证金48万元交付到北交所指定的结算账户。贵方在上述规定时限内交纳保证金后获得资格确认。贵方如逾期未交纳保证金,则视为放弃受让,本通知书自动失效。
2019年3月27日,络绩公司向北交所交纳48万元保证金。
2019年3月28日,北交所向络绩公司发出《一次报价通知书》,主要内容为:贵方作为中航泰德40%股权转让项目的意向受让方,鉴于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未放弃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按照《企业国有产权操作转让规则》及相关操作细则的要求,贵方应当在北交所的组织下进行报价,报价不低于挂牌价。请贵方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北交所提交经签章的《报价单》。若逾期未提交《报价单》,贵方在该项目《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填报的额受让价格将作为对该项目的最终报价。
2019年4月1日,络绩公司向北交所发送《报价单》,对中航泰德40%股权项目报价162.06万元。
2019年4月1日,北交所向中航技公司发出《中航泰德40%一次报价结果的通知》,告知中航技公司中航泰德40%股权项目挂牌公告期截止后产生一个非原股东受让方络绩公司,按照北交所交易规则,络绩公司最终报价为162.06万元。请中航技公司依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征询该项目原始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2019年4月2日,中航技公司向中润公司发出《致中航泰德原股东的征询函》,告知中润公司中航技公司在北交所挂牌转让后,公告期内产生了一家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络绩公司,北交所2019年3月28日组织络绩公司进行一次报价,络绩公司报出的最终受让价格为162.06万元。现就中航技公司现贵单位是否行使本转让标的的有限购买权进行意见征询。并告知中润公司如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条件和方式。若中润公司未在2019年5月6日下午17:30之前向北交所提交受让申请并支付保证金,将视为中润公司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并同意中航技公司将转让标的转让给络绩公司。
当日,中润公司向中航技公司发送《回执》,告知收悉《致中航泰德公司原股东的询证函》及3个附件。
2019年4月26日,中润公司向北交所提交《中止产权转让程序申请书》,申请中止中航技公司在北交所挂牌转让的中航泰德40%产权项目的产权转让程序。中润公司认为中航技公司对标的企业的评估结果失真,不能客观反映标的企业资产和经营情况,股权转让挂牌报价存在重大偏差,不仅对意向受让人有失公允,也妨碍中润公司行使优先购买权。中润公司认为中航技公司未披露标的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主要收入来源于中航系统,标的企业的经营依托于“中航”北京及其品牌影响力,这对本次交易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中润公司认为中航技公司在本次股权转让项目挂牌之前,未与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就标的企业的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处理等进行有效协调,也没有制定解决方案。显然违背了国有产权转让中应当对职工作出妥善安置,对债权债务作出妥善处理的决定。同时,对职工的安置和对债权债务的处理,也是直接影响股权转让的价格确定因素。中润公司认为本次股权转让存在不合理性,或可能存在内幕交易。中润公司还认为中航技公司在已经进行的本次转让程序中,违反北交所的相关规定,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2019年5月6日,北交所向中润公司发送《答复函》,作出了不予中止该转让项目的决定。
2019年5月7日,中航技公司向北交所发送《关于原股东未表态的情况说明》,告知北交所中航技公司就行使优先购买权向中润公司征询后,中润公司截至2019年5月6日下午17:30未就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向中航技公司回复意见。
2019年5月7日,北交所向络绩公司发出《交易签约通知书》,主要内容为:中航技公司在我所公开挂牌转让的中航泰德40%股权项目,截止挂牌公告期满,征得贵方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贵方完成一次报价后,转让方征询了原股东,原股东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受让申请、交纳保证金,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贵方成为该项目受让方。请转让方、受让方借此通知后接洽交易签约事宜。
2019年5月8日,中润公司向北交所提交《审议申请书》,请求北交所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止和操作细则》第八条的规定,对中润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及其所提出的中止情形进行审查、核实;中止本项目。并要求中航技公司对中航泰德的资产重新进行评估,以维护中润公司的权益。
2019年5月13日,中润公司向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提交《监督申请书》,请求贵局监督北交所对该司的《复议申请书》的复议,并要求北交所按照《北交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止和中介操作细则》的规定处理该司的复议请求。
2019年5月24日,中润公司向络绩公司发出《关于中航泰德公司40%股权转让项目的函》,主要内容为函告络绩公司中润公司认为本次股权交转让的交易价格失真,且不符合交易规则,我公司没有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前提,且本次股权转让存在的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公司及标的企业职工等相关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故,在相关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前,我公司拒绝对本次股权转让进行任何实质性处理,并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权利。同时,为维护标的企业的企业,我公司亦会根据客观情况,及时对标的企业运营进行相应的调整。
2019年6月10日,中航技公司向北交所发送《关于尽快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催告函》,请北交所协助催告络绩公司尽快与中航技公司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2019年6月10日,北交所函告络绩公司,中航技公司在我所挂牌转让的中航泰德公司40%股权项目,贵方成为本项目受让方。我所已经于2019年5月7日发出《交易签约通知书》,至今贵方未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请贵方收悉本函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完成签约事宜。
2019年6月13日,络绩公司向中航技公司发送《关于中航泰德40%股权项目的函》,主要内容为我司通过北交所公开挂牌,成为中航泰德公司40%股权的受让方。在此过程中,我司按照北交所的交易程序,交纳保证金,完成一次报价后,由于贵司与原股东的原因,导致我方的交易程序不能继续往下开展。我司望贵司尊重国家法律、尊重我司利益,尽快处理好相关事宜,使我们的交易程序顺利开展。
2019年6月13日,络绩公司函复北交所,称因为中航泰德公司原股东中润公司的原因,导致络绩公司的交易程序不能继续往下开展。希望北交所尊重国家法律、尊重络绩公司利益,尽快处理相关事宜。
后络绩公司以股权转让纠纷将中航技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并将诉讼材料邮寄给北交所。
2019年7月1日,北交所分别致函中航技公司以及络绩公司,称收到络绩公司发来的《中止产权转让程序申请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告知书》、《起诉状》及相关附件。根据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止和终结操作细则》等相关规定,现中止该项目。
2019年8月5日,络绩公司向北交所提交《申请书》,称其向朝阳法院起诉中航技公司一案已经撤诉,申请取消本项目中止情形,并将尽快与中航技公司接洽产权交易合同签约事宜。
2019年8月26日,中航技公司向北交所提交《关于中航泰德40%产权项目终结的申请》以及《关于扣除络绩公司48万元保证金的申请》,称由于络绩公司起诉中航技公司导致项目中止后,因撤诉申请取消项目终中止,但取消中止后仍未与中航技公司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故请求北交所终结该项目并扣除络绩公司交纳至北交所的48万元保证金。
经查,2018年10月9日,中航泰德公司作出第三届第一次股东会决议,同意中航技公司持有的中航泰德公司40%股权以评估和产权交易所挂牌方式转让。
庭审中,络绩公司还向本院提交中航泰德公司2018年12月的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以及2019年5月的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证明中航泰德公司的营业成本费用数额做小了,数额挪到了2019年,导致企业利润虚高,影响络绩公司的判断。中航技公司、北交所、中润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均不认可。
庭审中,中航技公司向本院提交《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证明中航技公司委托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评估报告》,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准确,依法履行法定的国资备案程序,合法有效。络绩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北交所对该证据真实性、证明目的均认可。中润公司认为真实性无法核实、关联性不认可。
庭审中,络绩公司明确未能继续与中航技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原因有三点,一是标的企业在转让程序进行期间有重大债务未能解决,二是北交所漠视中润公司的优先购买权,三是中航泰德公司的2018年财务报表不真实。
庭审中,经询,络绩公司所主张的中航泰德公司的重大债务是指中航泰德存在诉讼,经络绩公司申请,本院核实络绩公司所称的中航泰德公司涉及的诉讼立案日期是2019年4月11日。
庭审中,北交所称中润公司申请对项目中止时,北交所将申请书发送给了中航技公司,中航技公司提交了答复函,认为中润公司的理由不成立,北交所此后作出了不予中止的决定答复了中润公司。北交所称因为本案诉讼,所以该项目现在的状态为中止。
庭审中,北交所称按照挂牌交易的约定,北交所在交易完成之后,应当收取相应的手续费,涉及本案的项目交易费为81030元,一般会在退还保证金时予以扣除,但络绩效公司、中航技公司不认可,对于在本案中退还保证金时扣除服务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上述事实,有北交所项目公告、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一次报价通知书、交易签约通知书、中止产权转让程序申请书、复议申请书、监督申请书、关于中航泰德公司40%股权转让项目的函、中航泰德公司第三届第一次股东会决议、致中航泰德公司原股东的征询函、承诺函、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等书面证据以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中,络绩公司因与中航技公司未能签署《产权交易合同》而发生争议,现络绩公司请求终止产权转让项目程序,中航技公司同意终止该程序,本院予以确认。由于双方未能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故双方之间的合同并未成立。结合双方的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未能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应当由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本案中,中航技公司根据国有产权转让的交易流程对拟转让产权项目进行资产评估,并且在北交所进行产权交易,《产权转让公告》中明确表示,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络绩公司在提交受让申请书并出具承诺书后,按照北交所的交流流程,交纳了48万元保证金,在被北交所和中航技公司确定为受让方之后,进行了一次报价,此后中润公司亦未表示行使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按照公告的约定,络绩公司应当在一定期限内与中航技公司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现络绩公司主张中航技公司未披露标的企业的债务,标的企业在转让程序进行期间有重大债务未能解决,北交所漠视中润公司的优先购买权,中润公司的2018年财务报表不真实等导致交易程序无法进行。对此,本院认为,一是络绩公司主张的重大债务所涉及的诉讼发生于2019年4月,晚于中航技公司转让项目公告发布的时间,中航技公司不可能在转让公告中予以披露,也无证据显示该诉讼情况系中航技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且该诉讼结果并不确定,络绩公司以此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无正当理由。其次,中航技公司在挂牌进行产权转让之前,已经与中润公司就转让产权召开了股东会,中航泰德亦作出相应的股东会决议。络绩公司一次报价后,中航技公司亦对中润公司进行了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征询,中润公司未在询证函确定的期限内表明行使优先购买权,虽然中润公司对交易程序提出异议,但北交所亦按照交易流程对交易各方包括中润公司的来函进行了审核及回复,因此,无论北交所以及中航技公司均不存在漠视中润公司的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最后,络绩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中航泰德公司的财务报表不真实,而中航技公司在进行产权交易之前,已经按照国有产权转让的规定对中航泰德公司40%的产权进行了国有资产评估,无证据表明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评估报告》存在鉴定程序不合法,鉴定结论不准确的情形,应属合法有效,相应的报告内容已经在《产权交易公告》中公示,络绩公司在已经按照北交所交易流程被确定为受让方之后,又称中航泰德公司的财务表报不真实,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而对于络绩公司所说的,中航技公司与中润公司有未解决的股东间纠纷的前提下,络绩公司即使受让股权也无法顺利参与中航泰德经营并享受股东权利,无法实现交易目的一事,并没有实际发生而仅是其推测,故其意见没有依据。综上可知,络绩公司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与中航技公司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存在缔约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主张中航技公司赔偿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按照《产权转让公告》约定,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金:(1)……(4)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络绩公司据此出具了承诺函。现非因中航技公司的原因,络绩公司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经北交所多次催告,仍未与中航技公司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中航技公司有权扣除络绩公司交纳的保证金。北交所作为产权交易机构,提供结算服务,其职责是代为保管保证金,并依据交易进程划转,现北交所并不存在无正当理由扣留或拒不划转保证金的行为,故北交所的义务应系根据本院的判决履行配合交付的义务。关于北交所所称的服务费,由于其他各方当事人无法就在本案中一并处理达成一致意见,如北交所因此与络绩公司或中航技公司发生纠纷,可另行解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络绩控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关于中航泰德(北京)自控技术有限公司40%股权的转让项目终止;
二、确认被告(反诉原告)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有权扣除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络绩控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交纳的48万元保证金;
三、第三人(反诉被告)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络绩控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交纳的保证金48万元交付给被告(反诉原告)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络绩控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85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络绩控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85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络绩控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默菡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 颖
书记员 崔奕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