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3执6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慧忠路5号B座2001、02、03、05、06、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岩,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航泰德(深圳)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天一路深圳市软件产业基地4栋B座5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8年11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本院作出的(2018)京03民初574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69 972 163.56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及工商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不动产及机动车登记信息。2021年5月24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15 260.86元;2021年6月17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名下保单编号为×××的泰康人寿保险保单的现金价值;在案保全冻结的被执行人***持有中航泰德(深圳)海洋工程有限公司45%的股权,暂不具备在本案中处置条件。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京03民初574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才雪冬

审  判  员   金 星

审  判  员   魏志斌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王永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