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民终753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哈尔滨市阿城建筑安装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民权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泷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黑龙江省友好林业局,住所地伊春市友好区双子河社区和平路新兴委。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龙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哈尔滨市阿城建筑安装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友好林业局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7民初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哈尔滨市阿城建筑安装总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哈尔滨市阿城建筑安装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哈尔滨市阿城建筑安装总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4,537元,减半收取27,268.5元,由上诉人哈尔滨市阿城建筑安装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曹茗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