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黑01执37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阿城建筑安装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民权大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金龙路甲1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黑民终50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哈尔滨市阿城建筑安装总公司申请执行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黑民终50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阿城建筑安装总公司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阿城建筑安装总公司向本院申请将此案指定到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所在地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黑民终503号民事判决由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