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鼎市太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哈密润生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太姥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2222民初855号

原告:***生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北出口转盘西侧。

法定代表人:张全葙,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太姥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里坤县博尔羌吉镇。

法定代表人:周岐竹,系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福建省福鼎市太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中山南路西侧1号边五楼。

法定代表人:谢桂秋。

第三人:新疆德安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新兴街北二巷5号建银小区4号楼1单元103室。

法定代表人:詹晓刚。

原告***生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太姥矿业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建省福鼎市太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德安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生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生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生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769.04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党  培  红

审 判 员 班  曼  丽

人民陪审员 唐  慧  琴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帕里扎木拉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