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2222民初855号
原告:***生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北出口转盘西侧。
法定代表人:张全葙,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太姥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里坤县博尔羌吉镇。
法定代表人:周岐竹,系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福建省福鼎市太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中山南路西侧1号边五楼。
法定代表人:谢桂秋。
第三人:新疆德安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新兴街北二巷5号建银小区4号楼1单元103室。
法定代表人:詹晓刚。
原告***生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太姥矿业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建省福鼎市太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德安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生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生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生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769.04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党 培 红
审 判 员 班 曼 丽
人民陪审员 唐 慧 琴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帕里扎木拉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