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东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878南通市升昊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哈尔滨东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84民初2878号
原告:南通市升昊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树勋镇振兴路2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东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新疆三道街卫生科西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市升昊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东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市升昊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市升昊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南通市升昊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钟也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