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东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平房支行与赵迎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平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0108民初2218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平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882742352X8,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双拥路11号。
负责人***,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1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平房区。
被告***,女,1963年8月3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平房区。
被告哈尔滨东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87631861309,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新疆三道街卫生科西侧。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平房支行与被告***、***及哈尔滨东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平房支行于2017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平房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平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平房支行已预交742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平房支行自愿负担;余款717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