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东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哈尔滨东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商民初字第846号
原告***,男,1969年4月5日出生,汉族,商河县永大建材商店业主,住XX镇XX村。
被告哈尔滨东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哈尔滨东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4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信丰国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