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东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平房支行与田某、哈尔滨东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08民初3209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平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882742352X8,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双拥路11号。
负责人:杨冬绪,该公司行长。
委托代理人:秦淑芝,黑龙江友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爽,黑龙江友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6月3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平房区。
被告:哈尔滨东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87631861309,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新疆三道街卫生科西侧。
法定代表人:赵长江。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平房支行与被告**、哈尔滨东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平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平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渤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赫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