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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湖北银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4民终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0年9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住址: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银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
负责人:彭万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瑞芬,广东顶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倩倩,广东顶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
法定代表人:侯某1。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北银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2020)粤1427民初8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于2020年11月6日收到一审判决后,不服该判决于2020年11月20日提起上诉。同日一审法院向上诉人送达了广东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提起上诉后,未在一审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 琼
审判员 李 林
审判员 陈国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丹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