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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某某与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423民初44号
原告:***,男,198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男,198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男,197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兴宁市****,公民身份号码:************。
上述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家才,广东(宏泰)梅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侯某。
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如棣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罗佩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