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霞浦恒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霞浦恒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霞浦县鑫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霞执字第938-2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霞浦恒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荣,董事长。
被执行人福建省霞浦县鑫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2015)霞执字第938号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福建省霞浦县鑫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福建省霞浦县鑫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霖
审判员*臻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章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