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霞浦恒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霞浦恒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霞浦县鑫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霞执字第938-1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霞浦恒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荣,董事长。
被执行人福建省霞浦县鑫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霞浦恒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霞浦县鑫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经生效的(2015)霞民初字第71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福建省霞浦县鑫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89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霖
审判员*臻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章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