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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23民初4858号 原告:李**,男,198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7年3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州市。 被告:***,男,1978年3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州市。 被告:山东宝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53号国贸大厦1幢11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男,1970年12月12日,汉族,现住青州市。 原告李**与被告***、***、山东宝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原告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 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