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591民初3190号
原告:***,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宝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嫣然,女,系该单位员工。
原告***与被告山东宝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山东宝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嫣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6622.4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以26622.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9月17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份至2016年10月份,原告一直为被告供应白灰、中沙、石子,货款共计26622.4元。2017年9月17日,被告通过转账支票(编号:30303720)的方式支付原告上述货款,但被告提供的转账支票密码错误导致该支付未成功。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均无果。
被告山东宝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其公司于2016年11月3日电汇付给原告40880元,此款因财务人员疏忽记错科目导致未冲减应付账款;其公司于2016年12月11日从原告处进材料26622.4元。因此,被告已经超额付款,故涉案26622.4元不应支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配偶***2017年1月24日出具说明:“2016年11月菏泽路工地供沙石料:26622.4元,所开单据为***名字。现委托山东宝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汇入于**账户有***代领转账支票”,并交付被告。后被告交付票面金额26622.4元转账支票,因密码错误导致原告至今未领取到相应款项。
另查明,***与原告系夫妻,于**系原告母亲。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原告***向被告山东宝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供应沙石料,双方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根据原告所提证据及被告辩称等,证实有金额26622.4元沙石料货款被告需支付,但被告所出具支票因密码问题至今未承兑,故未履行相应付款义务。现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6622.4元,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放弃全部利息诉讼主张,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被告辩称,2016年11月3日电汇款40880元发生于2016年12月11日货款26622.4元所涉买卖交易之前,与本案不具关联性,可另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判决如下:
被告山东宝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26622.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6元,减半收取计233元,由被告山东宝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