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625民初2979号
原告:***,女,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合川区人,农民,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男,198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城镇居民,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
被告:云南人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9085634X3,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阿拉街道办顺通社区玉缘路世***4栋20层2001—2004室。
法定代表人:***,云南人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云南人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和解,被告已给付租赁费20000元为由申请撤诉,理由合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 旭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赵 睿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