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玉溪耀龙塑胶有限公司

云南新同基塑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南玉溪耀龙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云0114民初1715号
原告云南新同基塑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1668697XH。
委托代理人**,云南冰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玉溪耀龙塑胶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玉溪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兴科路*号。
法定代表人***。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0400105000649。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新同基塑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云南玉溪耀龙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开庭审理后宣判前,以“原、被告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民事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云南新同基塑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620元,由原告云南新同基塑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饶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