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玉溪耀龙塑胶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云南玉溪耀龙塑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勐海恒泰矿业冶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云2822执291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玉溪耀龙塑胶有限公司。
住所地玉溪市。
委托代理人师本领,云南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勐海恒泰矿业冶炼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勐海镇。
委托代理人施天升,***恒泰矿业冶炼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云南玉溪耀龙塑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勐海恒泰矿业冶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勐海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1日作出的(2016)云2822民初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云南玉溪耀龙塑胶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为材料款150179.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1797.50元、执行费2153.0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一次性履行110000.00元及执行费2153.0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余款项。被执行人已于2016年10月25日将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勐海县人民法院(2016)云2822民初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咸乔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