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0114民初2967号
原告:云南新同基塑料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冰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玉溪耀龙塑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新同基塑料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云南玉溪耀龙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开庭前,以”云南玉溪耀龙塑胶有限公司已经全部支付款项,并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玉溪耀龙塑胶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民事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云南新同基塑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19.5元,由原告云南新同基塑料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