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0402执1892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塑胶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兴科路4号。
法定代表人:杜艳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维志,云南世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槃阿卡旅游休闲度假村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县咪哩乡瓦纳热水塘。
法定代表人:王顺祥,总经理。
被执行人杨元可,男,1969年9月2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申请执行人云南****塑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槃阿卡旅游休闲度假村有限公司、杨元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作出的(2019)云0402民初4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调解书确认:一、由***槃阿卡旅游休闲度假村有限公司、杨元可在2019年6月30日以前连带支付云南****塑胶有限公司水管材料款258750元;二、若***槃阿卡旅游休闲度假村有限公司、杨元可未按协议一约定的付款期限履行支付义务,则由***槃阿卡旅游休闲度假村有限公司、杨元可连带赔偿云南****塑胶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损失(自2018年8月1日起以实际欠款数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计算);三、案件受理费2831元,由***槃阿卡旅游休闲度假村有限公司、杨元可承担(2019年6月30日前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槃阿卡旅游休闲度假村有限公司、杨元可连带支付申请执行人云南****塑胶有限公司水管材料款258750元;自2018年8月1日起以实际欠款数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负担案件受理费2831元,应交执行费3781元(申请人未预交),以上合计265362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槃阿卡旅游休闲度假村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云F×××××江铃牌小型汽车,现查找不到该车下落,暂无法执行。且被执行人***槃阿卡旅游休闲度假村有限公司的房屋整体出租给元江红河谷热海酒店有限公司经营;因被执行人在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法院涉案较多,标的较大,该院已向元江红河谷热海酒店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租金交到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法院。本院也已向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法院发出请求参与分配函。待分配到执行款后再通知申请人云南****塑胶有限公司领取。经查,被执行人***槃阿卡旅游休闲度假村有限公司在相关金融机构查无可供执行的存款,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无房屋及土地登记信息,在车管部门查无其他车辆登记信息,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杨元可下落不明,其名下车牌号为渝C×××××东风日产牌小型汽车一辆已被本院查封,现查找不到该车下落,暂无法执行。被执行人杨元可在相关金融机构查无可供执行的存款,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无房屋及土地登记信息,在车管部门查无其他车辆登记信息,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槃阿卡旅游休闲度假村有限公司、杨元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云0402执189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仇国贵
审判员 周 庆
审判员 曹 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执行员 邹从林
书记员 刘界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