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铭仕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创锋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浙江铭仕广场商贸有限公司、浙江铭仕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6执58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创锋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泉溪镇金岩山工业区金横一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79099217-0。
负责人:**。
被执行人:浙江铭仕广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铭仕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76132989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铭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铭仕路,组织机构代码:79437747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3年11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执行人:贠赤宇,女,1963年8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被执行人:***,女,1981年2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执行人:***,女,1982年10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浙江创锋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浙江铭仕广场商贸有限公司、浙江铭仕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浙06民初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强制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执行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浙06执587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若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的,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提出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