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681执499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艮塔东路129号,组织机构代码:668303896。
负责人钱保森。
被执行人浙江铭仕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店口镇解放路(海亮花园对面),组织机构代码:715488396。
法定代表人冯剑铭。
被执行人浙江铭仕阀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店口镇湖西村,组织机构代码:568154555。
法定代表人冯剑铭。
被执行人浙江铭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店口镇铭仕路,组织机构代码:794377474。
法定代表人冯剑铭。
被执行人冯剑铭,男,1953年11月24日出生,住诸暨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铭仕管业有限公司、浙江铭仕阀业有限公司、浙江铭仕集团有限公司、冯剑铭民间借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浙0681民初54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浙江铭仕管业有限公司、浙江铭仕阀业有限公司、浙江铭仕集团有限公司、冯剑铭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4638296.88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执行,于2020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冯剑铭名下存款及坐落于店××镇××村(诸暨国用2013第90700403号)房地产。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0681执4994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何科梦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