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6执异83号
申请人:浙江创锋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泉溪镇金岩山工业区金横一路**。
法定代表人:李伟。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
负责人:胡德。
被执行人:浙江铭仕广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铭仕路**码:76132989-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浙江铭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铭仕路码:79437747-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3年11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执行人:贠赤宇,女,汉族,1963年8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被执行人:冯恒怡,女,汉族,1981年2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执行人:冯恒博,女,汉族,1982年10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本院在执行(2018)浙06执58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铭仕广场商贸有限公司、浙江铭仕集团有限公司、***、贠赤宇、冯恒怡、冯恒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浙江创锋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以受让该案债权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变更其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合同及债权转让确认函、债权转让通知等证据。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院(2018)浙06执587号案件原申请执行人为国家开发银行,执行依据为本院(2018)浙06民初38号民事调解书。2019年5月21日本院作出(2019)浙06执异35号执行裁定,变更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为该案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确认已将该案债权转让给申请人浙江创锋工具制造有限公司。2019年12月16日,债权转让通知已送达各被执行人。浙江创锋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为该案债权的承受人,变更其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浙江创锋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为本院(2018)浙06执587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魏晓法
审判员 杨子超
审判员 王常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陆琪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