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6执异35号
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528号11、12层。
负责人:胡德。
申请执行人:国家开发银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8号。组织机构代码:00001845-4。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关凌云,浙江金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铭仕广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铭仕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76132989-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浙江铭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铭仕路。组织机构代码:79437747-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3年11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执行人:贠赤宇,女,汉族,1963年8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被执行人:冯恒怡,女,汉族,1981年2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执行人:冯恒博,女,汉族,1982年10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本院在执行(2018)浙06执587号申请执行人国家开发银行与被执行人浙江铭仕广场商贸有限公司、浙江铭仕集团有限公司、***、贠赤宇、冯恒怡、冯恒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以受让该案债权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变更其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合同及公告等证据。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院(2018)浙06执587号案件申请执行人为国家开发银行,其特别授权代理人关凌云确认该案中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由于国家开发银行总部正在进行机构改革,公章近期无法使用,关凌云作为国家开发银行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对国家开发银行对该案中享有的债权及项下全部权利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的事实予以确认)。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亦确认按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将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三方于2019年1月26日在《金融时报》刊登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请求将本案申请执行人变更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为该案债权的承受人,变更其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为本院(2018)浙06执587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魏晓法
审判员 杨子超
审判员 王文龙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陆琪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