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3民辖终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野源水源凿井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野县新甸铺镇文化路中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彭君晓,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占山,男,1974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唐河县。
上诉人新野源水源凿井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唐河县人民法院(2018)豫1328民初50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新野源水源凿井有限公司上诉称,其公司与被上诉人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其公司住所地在新野县,本案应由新野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建设工程所在地在唐河县,原审法院作为涉案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至于上诉人上诉所称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以及上诉人是否需要承担支付工程款的问题,不属于管辖权异议审理的范围,应当经人民法院实体审理确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曾凡振
审判员 杨玉娟
审判员 郭林慧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