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野源水源凿井有限公司

张占山与新野源水源凿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328民初5047号之一
原告:张占山,男,汉族,1974年11月12日生,住唐河县。
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顺,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野源水源凿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野县甸铺镇文化路中段北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95724528894。
法定代表人:彭君晓,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显坤,河南国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业证号:。
原告张占山与被告新野源水源凿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水源凿井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后。原告张占山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占山与源水源凿井公司为施工合同纠纷,现双方达成和解,张占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占山撤诉。
案件受理费1510元,减半收取计755元,由张占山负担。
审 判 长  王玉林
审 判 员  王明芝
人民陪审员  王 谨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吕宗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