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野源水源凿井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野源水源凿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328民初5047号
原告:张占山,男,汉族,1974年11月12日生,住唐河县
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新野源水源凿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野县甸铺镇文化路中段北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彭君晓,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显坤,河南国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业证号:14113200910401686。
原告张占山与被告新野源水源凿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水源凿井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
张占山诉称:2013年1月21日,源水源凿井公司与唐河县实施全国新增500亿公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项目建设办公室签订第六标段上屯镇房湾村、叟刘村新打机井61眼的施工合同,实际施工63眼,决算价544486.53元。源水源凿井公司将63眼机井包工包料交张占山实际施工,原告按要求完工并交付使用。源水源凿井公司已支付工程款499130.81元,扣除管理费16334.59元,税金29021.13元,下欠工程款68600元未支付。特此起诉,判令被告支付下欠工程款。
源水源凿井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公司与张占山不认识,未向其分包工程项目,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因此,本案不适用民诉法关于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相关规定;本案诉讼标的为货币,不适用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人注册地在新野县,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新野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占山所诉源水源凿井公司拖欠工程款的项目为机井施工合同,是由源水源凿井公司在获得承包权后转包张占山施工的,履行地在唐河县上屯镇房湾村、叟刘村。施工合同约定的履行地属唐河县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唐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源水源凿井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无任何事实、法律依据,是不成立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新野源水源凿井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新野源水源凿井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玉林
审 判 员  王明芝
人民陪审员  王 谨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吕宗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