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州化橘红药材发展有限公司

化州化橘红药材发展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982执1518号
申请执行人化州化橘红药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化州市河西街道市工业城25米路**。
法定代表人李锋,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劳金玲,女,住址:化州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7年9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化州市。
申请执行人化州化橘红药材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作出的(2019)粤0982民初55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通知书,申报财产令,但其既不向本院申报财产,也不履行义务。
二、2019年10月31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保险等进行查询,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19年11月1日电话联系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无人接听。
四、2019年11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告知书,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也不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本院二次发起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保险等查询,但也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在执行中,向申请执行人发执行告知书,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依据及法律效果,申请执行人方在期限内无法提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及行踪,本案无法在短期内执行完毕,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9)粤0982执151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家明
人民陪审员  彭 锋
人民陪审员  郭艳英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何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