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州化橘红药材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化州市唐仁堂橘红有限公司、化州化橘红药材发展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103民初2105号
原告:***,男,199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化州市唐仁堂橘红有限公司,住广东省化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化州化橘红药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化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忠,该公司销售总监。
原告**冬诉被告化州市唐仁堂橘红有限公司、化州化橘红药材发展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同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