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皖02执10号
本院在执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与安徽新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铜陵泰富矿业有限公司、余宗保、巫大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中原告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不符合本案申请人条件,应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2民初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晓黎
审判员 赵 洪
审判员 朱 兵
法官助理齐晶晶
书记员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