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艺工电工设备有限公司与安徽新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15执2878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艺工电工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660678263P,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滨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如平,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叶雨,江苏焯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帆,江苏焯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新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704978146M,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高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余宗保,董事长。
南京艺工电工设备有限公司与安徽新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115民初149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安徽新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南京艺工电工设备有限公司货款278000元。案件受理费5470元、公告费820元,合计6290元,由安徽新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因安徽新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义务,南京艺工电工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执行裁定书、传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亦未到庭接受谈话。
2、本案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和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安徽新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
3、本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安徽新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无为县高新工业园1-7幢不动产;位于无为县不动产;因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
4、本案至被执行人安徽新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案已将被执行人安徽新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的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6、本案与申请执行人电话谈话,向其告知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过程没有异议,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本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安徽新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不动产,因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耀东
审判员  秦俊华
审判员  尹之荣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乐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