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皖02**执恢2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安徽绿洲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新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绿洲电缆有限公司、安徽新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1.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通过司法专寄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于2019年5月7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进行冻结并扣划48827.06元;其他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并已冻结。
本院到无为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传统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进行查封,但该房产有抵押暂时无法进行处理。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安徽绿洲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徽新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19年9月23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时无法处理,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财产暂时无法处理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