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225执恢255号之一
申请人:安徽新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无为县高新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704978146M(1-10)。
法定代表人:余宗保,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无为县。
本院在执行安徽新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中,一、本院于2019年06月11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未履行。二、本院于2019年06月11日、08月08日、09月01日、10月14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无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07月0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三、本院于2019年08月08日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查询了其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无财产线索。四、本院于2019年09月25日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五、上述执行情况,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通过电话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并告知暂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