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皖1103执1366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滁州百川汇龙电力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划拨被执行人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值人民币85973元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车辆期限为二年,房地产或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 德 诚
书记员 程余梦丹